2026 年 1 月 1 日起,多部与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文件正式实施,将为我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需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要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多种信息。例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以及出国(境)经费等费用标准。同时,慈善组织应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平台公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其审查同意,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此外,办法还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时间和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慈善组织透明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紧扣 “规范备案、提升质量” 目标,形成了 “适用范围 — 备案依据 — 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监督管理” 的闭环体系。指引明确了备案依据和适用范围,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等需按规定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并区分常规募捐与突发事件募捐等不同情形,分类提出备案要求。
在备案材料方面,完善了所需材料要求,提供了模板及填报注意事项。同时,明确备案需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慈善中国” 线上提交办理,并对办理流程和期限作出规定,还强调备案工作不收费,提供了咨询途径,将有力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促进募捐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民政部为规范对部本级登记认定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而制定的文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情况如下: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
主要内容:文件由正文及附件组成。正文共二十四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民政部本级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行为。规定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等量罚原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并细化了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对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等内容作出规定。附件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对 30 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
基本原则:民政部适用该基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 78 号公布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共 21 条,明确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的制度。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法规政策、履行变更登记、按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变动、机构设置、财务状况等方面。
办法规定,截至上年度 12 月 31 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 6 个月的社会团体可免当年年检。年检工作遵循一定程序,登记管理机关于 1 月 31 日前发布公告,社会团体 3 月 31 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 9 月 30 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公开。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整改,未整改的按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处理,还可将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并实施分类监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 2004 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八章九十五条,涵盖总则、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附录明确了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报表格式与编制说明等。
此次修订内容丰富。一是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如扩大适用组织类型,增加服务捐赠、风险准备金核算规定,增设 “其他长期投资” 等会计科目,强化关联方等信息披露要求。二是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简化限定性净资产重分类要求,统一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调整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三是删除了合并报表要求,减轻慈善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 6 章 54 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明确税率适用: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时的适用原则。
确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和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明确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
完善税收优惠: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等应依法公开,要求相关部门适时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并报请国务院调整完善。
健全征管措施: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来源:益光年




